*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廊坊加油站防雷检测,对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加油站防雷检测中心,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防雷检测单位,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二条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领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加油站防雷检测机构,实行安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四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雷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经营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损毁气象设施或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应当立即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